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谁应对松花江污染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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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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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中石油(而不是双苯厂)来承担。 2、哈尔滨市民以江水污染而不得不买高价水为由,状告双苯厂,应会败诉:中石油不承担违约责任。 3、所涉刑事责任,应至少从三个环节来分析:爆炸;致污;披露不及时。 4、致污的责任主体,不应全由中石油承担。 5、国家应亟须完善重大事件披露制度的立法。 背景资料:见笔者根据媒体报道所编写的《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之时间链》。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11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指出,“松花江污染事故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应该由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笔者认为此一“判决”,有失偏颇。 除违宪责任(明显与本事件无关)外,法律责任还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笼统地说,松花江污染事故中所有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应由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则明显将问题不适当地简单化了。 笔者认为,双苯厂、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现场的消防部门及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吉林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对双苯厂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拟对吉化双苯厂爆炸及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所可能牵涉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条分缕析,以图尽到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以及一个职业法律人的义务;如若本文能引发诸读者及有关部门的认同或反思,则觉善莫大焉、国之幸也。 一、民事责任主体 民法上最主要的二个法律责任,一为侵权责任,一为违约责任。 1、因双苯厂和吉化分公司均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以侵权责任应由中石油最终承担。 虽然张副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没有群众由于饮用松花江水而发生问题”,但是我们不应排除国家环保总局“目前未掌握的情况”,即已有群众由于饮用松花江水而发生了问题;也不排除群众“此前”已饮用了松花江水但“过后”才发生了问题;更不排除“此后”群众由于饮用松花江水而发生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有人因为饮用受苯类化学物污染的松花江水而发生的中毒或病变,则该人可以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起诉侵权人而获赔偿。 但侵权人是谁?双苯厂、吉化分公司抑或中石油? 吉化公司双苯厂,其全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此一点,可以从中石油于11月24日在公司网址上所登载的文章《中国石油表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上得到反映。可以看出,在“双苯厂”的前面,还冠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以及“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化分公司”)二个组织单位。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以,吉化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因而,一旦民事责任归之于吉化分公司,则最终承担责任的,应是中石油。 在吉化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其旗下的双苯厂是否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也即,吉化分公司是否有投资主体的资格?直接回答此问题可能有点困难。故笔者从分公司是否具有签约资格的角度来分析之。除非其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不具有签署合同的权利;即使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从法律后果上讲,合同义务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也即分公司不过只是一个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代理人而已。比照签约,在投资的法律关系上,如果分公司在得到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也应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法律上应推定该子公司的实际股东,仍是总公司,而不是名义上的分公司。笔者认为,如双苯厂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股东应视为是中石油,而不是吉化分公司。 如果说双苯厂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则中石油从民事责任上讲即与本事件无关,对松花江污染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是双苯厂。但双苯厂是否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呢?依我国现行法律,除非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否则企业法人均应以“公司”作为后辍来描述其组织性质。因中石油是一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显然已不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双苯厂自然也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双苯厂未以“公司”而是以“厂”作为后辍这一情况,可以得出:双苯厂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综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不是双苯厂,也不是吉林石化分公司,而应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中石油不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松花江污染事故索赔15元案原告终将败诉 哈尔滨市民在停水期间,无自来水可供使用,不得不购买价格高于自来水的替代水(如桶装水或瓶装水等),无疑因此多支出了银两,在经济上蒙受了一定损失。哈尔滨市市民丁宁先生,已于此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石油吉化分公司(笔者注:依上面分析,被告应是中石油)承担其购买替代水所增加的开支,共15元。有记者将此案定性为松花江污染事故索赔第一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在接受该记者采访时指出:哈尔滨全市停水四天是因吉化分公司双苯厂爆炸所致,因此,凡是在停水期间自行购买清洁水饮用的市民,只要能够出具相关证据,原则上都可以向吉化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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