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有多大作用
[ 来源: ]
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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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历时20年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在明年1月1日实施,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及下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乔晓阳昨天在记者会上强调,中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中共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 《监督法》时效性也非常强,监督内容都是当下中国民怨最大的领域,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 乔晓阳说,如果地方的决议、决定或者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同时也能平级监督,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按照《监督法》的设计,人大仍然无法凌驾在中共之上对其进行监督制衡,但是给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虽然能够对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不少官员违法滥权的严重现象,起到一定的压制作用。 但能否真正起到根本的作用,尤其是人大代表几乎是由在职党政企业官员为主要成分的前提下,能否起到监督作用?再如果是党委的一把手违法滥权又有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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